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强化学术道德意识,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办法适用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尊重事实,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长任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预防与处理违背学术诚信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所)定期开展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讨论活动,强调学术规范,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并融入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完善学术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作品和撰写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学校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合法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将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给予合规且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员工及有关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2.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的措施;
3.撤销因其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及其他资格;
4.取消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或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
3.降低岗位等级;
4.按照学校人才管理制度辞退或解聘。
(三)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撤销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
(三)取消参加学术奖励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七条 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以上方式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办法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学习或工作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3年。在处分期限内,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能晋升工资,不能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处分期满,由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恢复原有的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二十三条 受理。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以匿名方式举报,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四条 初步审查与正式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五条 组成调查组。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导师学生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须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中止。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案件受理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调查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作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条 行为认定与处理建议。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后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一般应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第三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一般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5个工作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异议与复核。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告。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被举报人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存与保密。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20年,并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存。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所有情况及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凡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